张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3-14 16:15) 点击:2145 |
审理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7)黔0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 2017-10-16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判决 文书性质 : 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合 议 庭 : 何度海 陈雁 张世海 原告信息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张松 被告代理律师 徐永忠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松,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在职研究生,中共贵阳市南明区委原常委、区委统战部原部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忠,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557275。 辩护人李小斌,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80119。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松犯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松及其辩护人徐永忠、李小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松在先后担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中共南明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5.8737万元及贵州玉庭工贸有限公司30%的干股(折合人民币30万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85.8737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到案经过、各类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戴某、左某、黄某、赖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松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松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张松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期间对被告人张松依法处罚。 被告人张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证据基本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指控的贵州玉庭工贸有限公司30%的干股(折合人民币30万元)在收受当时直至案发后,均无实际价值,亦未实际获利,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松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张松收受贵州玉庭工贸有限公司30%的干股事实存在,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张松归案后积极交代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既有坦白情节,又有自首情节;3、张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张松的亲属积极代其退赃,张松有悔罪表现,张松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法院依法对张松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松在先后担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中共南明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自2012年以来,贵州烨航正征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接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项目、南明区龙洞堡综合货运站场建设项目、贵阳东出口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新建贵阳枢纽小碧经清镇东至白云联络线房屋征收代办业务,找被告人张松帮忙,张松接受戴某请托之后,利用职务之便,向其分管的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王某1、南明区住建局局长袁某(另案处理)和南明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田某(另案处理)打招呼,将以上业务交由戴某实施。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松多次收受戴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2万元及购车款人民币17.873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房屋征收补偿代办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证实:①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与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②2014年8月,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询公司签订南明区龙洞堡综合货运站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③贵阳烨航正征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与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贵阳东出口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代办协议;④2014年8月,贵阳市南明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与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询公司签订新建贵阳枢纽小碧经清镇东至白云联络线房屋征收补偿代办协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戴某证言(被告人张松之辩护人申请证人戴某出庭作证,经本院准许并依法通知戴某出庭作证,戴某当庭所作证词与其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一致),证实:我2012年3月从贵阳公路工程处退休,2009年10月成立贵阳云岩林城建筑拆迁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来变更为贵州烨航正征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来我成立了贵州玉庭工贸责任有限公司,2014年6月我成立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我是上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2年下半年,我通过南明区住建局局长袁某的帮助获得了大地春城的征收项目,当时张松是南明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我在给张松汇报征收工作情况的过程中认识张松。2014年上半年,我听说南明区有一个机场东出口扩建征收项目,我就找张松请他帮忙协调这个项目的拆迁工程给我做,同时我也找南明区建设局局长袁某,请他帮忙协调这个项目给我做。后来在张松和袁某的帮助下,南明区征收局将这个项目的拆迁工程共计4万方交给我们和顺言公司来做。2012年,有一次我送张松一个陶瓷纪念杯,里面放了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3年6月,我与张松一起去医院看望他生病的父亲,送了人民币2万元。从2013年至2015年年底,每年中秋节我以拜节的名义送给张松2万元人民币,三个中秋节共计送了6万元人民币;每年春节我以拜节的名义送给张松3万元人民币,三个春节共计9万元。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我多次以麻将经费的名义送给张松人民币6万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到张松办公室汇报工作后会送些钱给张松,每次1万元,送了5次,共计5万元。上述现金人民币共计32万元。2015年,张松的妻子曾凤想换车,想买奥迪A4,张松叫我给他准备40万元。当时我通过张松得到市域快铁西南环线(南明区段)项目的拆迁工程,按规定预付款只能拨付60万元,我通过张松跟南明区铁建办副主任田某打招呼,我们得到预付款100万元,我从中提了40万出来拿给曾凤。曾凤买了奥迪A4以后,我把曾凤之前开的帕萨特轿车开走,这辆帕萨特开了一年多,大概值十六、七万,我拿给曾凤的40万,除云购买帕萨特的这部分钱,其余部分就是拿给张松买奥迪车的。张松是南明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我们公司要得到征收、拆迁项目就凭张松一句话,这些年我通过张松的帮助得到了机场东出口扩建征收项目、市域快铁西南环线征收项目、“南岳大院”项目的消防工程等项目。我送钱、物给张松是一个陆续、长期的过程,目的是维系与张松的稳定的关系,不是说送一次钱就办一次事,而是长期地维系关系。 (2)证人陈某(贵阳烨航正政策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2010年我到戴某的贵阳云岩林城房屋拆迁公司上班,负责财务工作。2012年年底,戴某将贵阳云岩林城房屋拆迁公司变更为贵阳烨航正房屋政策资咨询公司,戴某让我临时担任法人代表,因为他在外面有经济纠纷,怕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影响公司经营运作,2013年年初我辞职回家。烨航正公司是做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我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公司承接过什么项目我也不太清楚。 (3)证人孙某(戴某之妻,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玉庭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丈夫戴某在南明区注册成立贵州和顺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由我担任法人代表;2015年9月,戴某注册成立的贵州玉庭工贸有限公司的原法人代表金某因为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由我担任法人代表。我没有具体从事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这两家公司都承接了哪些项目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两家公司是做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戴某。用我的法人印章签订的《贵阳市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新建贵阳枢纽小碧经清镇东至白云联络线房屋征收补偿代办协议》、《南明区龙洞堡综合货运站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我均不熟悉,都是戴某经手负责的。戴某在外面有些经济纠纷,欠债比较多,他怕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影响这两家公司的动作和经营,所以让我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4)证人田某(南明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实:我从2012年至今任南明区铁建办副主任,张松与我是上下级关系,当时张松是南明区副区长兼铁建办主任,是我的分管领导。2014年我分管的铁建办有一个市域快铁西南环线(南明区段)项目拆迁工程,2014年8月初的一天,副区长张松打电话给我,说和顺言公司的戴某想接这个工程做,戴某会与我联系。不久后戴某到我的办公室找我,我给戴某说叫他们和顺言公司先进场开展工作,还叫他去找三家公司来围标,补一个该项目的招投标资料,过了几天戴某就把相关材料交给了我。我和戴某还谈到在不影响他们公司1.5%代办费的前提下,增加0.3%的代办费,钱到他们公司账后将这0.3%代办费提给我。最后和顺言公司顺利接下了这个拆迁工程,和顺言公司与南明区铁建办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了拆迁代办协议。这个项目工程大概是1个亿的工程,我们签订协议后第一次拨了100万预付款给戴某。工程结束后,大概是2015年12月份戴某又找我拨了80万元工程款。 (5)证人王某1(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证言,证实:2011年9月南明区区委批准成立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2012年2月我担任局长。征收局对外从事的业务主要是代表南明区政府进行南明区范围内的征收、拆除工作。2013年6、7月,南明区启动贵阳龙洞堡机场东出品扩建征收项目,在确定征收代办公司的过程中,时任南明区副区长(分管征收)的张松叫我把贵阳龙洞堡机场东出品扩建征收项目的代办工作拿给戴某的公司做,我就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戴某签订了相关代办协议。2014年年初,南明区启动汉湘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张松给我和住建局局长袁某说把这个项目公产部分的征收代办工作拿给戴某做,我们就按张松说的把公产部分拿给戴某的公司实施。2014年4月,南明区启动龙洞堡东货运站征收项目,张松叫我把龙洞堡东货运站的征收代办工作交给戴某的公司。 (6)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我2012年任南明区往建局局长,当时分管的副区长是张松。2013年左右,南明区启动汉湘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工程发包之前,张松在他的办公室给我和王某1说他打算把汉湘街征收项目中的公产部分拿给戴某的公司做,他主持召开城建工作联席会时叫我和王某1不要提反对意见,在会上张松就直接决定将这个项目的公产部分拿给戴某的公司做。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4年11月25日),购买时间为2013年11月、型号为SVW71810HJ的大众汽车的鉴定总值为人民币221263元。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在机场东出口扩建征收项目(贵阳东出口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中,我和区征收局局长王某1商量确定代办公司时,我提出该项目的云关段拿给戴某做;在汉湘街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贵阳市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的房屋征收项目)中,我和区住建局局长袁某、王某1商量确定代办公司时,我提出把公产部分拿给戴某做;在市域快铁西南环线征收项目(新建贵阳枢纽小碧经清镇东至白云联络线)考虑征收代办公司时,我直接给区铁建办副主任田某打了电话,让他推荐戴某,并让戴某去找田某对接;在龙洞堡东货运站征收项目(南明区龙洞堡综合货运站场建设项目)中,我记得也是和王某1商量确定代办公司时,我提出拿给戴某做。2012年下半年,戴某到我的办公室来汇报工作,其间送我一个陶瓷杯子,盒子里装有4万元现金。2013年6月,我父亲生病住院,戴某来看望,送了2万元给我父亲。从2013年到2015年期间,每年的中秋节前后戴某都会到我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给我,三年的中秋节三次共计6万元。每年的春节前夕,戴某都会来我办公室送3万元给我,三年的春节三次共计9万元。同时,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我转任统战部长之前,戴某来有6次我办公室随手拿了1万元送给我,6次就是6万元钱。2014年底,一次我约戴某来我家打麻将,他放了3万元在我经常放钱的隔板。2016年4月底,戴某来我家打麻将赢了3万多元,走的时候他没有拿走赢的钱。2012年到2013年下半年期间,我一直使用贵州圣益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老板赵刚提供的一台雪铁龙C5轿车,2013年下半年,我想把这台车还给赵刚,自己买一台车。但是,我家没有一环牌照,我和戴某聊天说到此事,他就提出他的公司名下还有一块一环牌照没用,拿给我使用。接着,我通过区里南开公司副总经理袁绍敏的关系在国安的购车系统里面购买了一台大众帕萨特轿车,裸车价大概是24万左右,购车款是我自己出的钱,购买以后就借用戴某提供的牌照上的户,牌照是贵A×××××。大概使用了一年左右,我家申请到一个一环内的家庭车牌号,我和戴某商量,认为把帕萨特轿车从他的公司名下过户到我的家庭号不合适。我决定再买一部新车,其间,戴某也陪我去过小河奥迪4S店看过车,经过反复选择,最后选定奥迪A4L轿车。因为4S店无现车,我又通过袁绍敏在国安购车系统订了一台奥迪A4L,裸车价30多万,加上购置税及上牌费用大概需要40万。此时,戴某给我说,他出钱把我家的帕萨特买回去,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戴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给我准备了40万元,钱都取出来了,让我拿去买车,我说用不了这么多,实际是推辞了一下,他坚持要拿,我就同意收下,并让他和曾凤联系。随后,我给曾凤打电话讲,戴某已经把购车的钱准备好了,他会和你联系办理。当天下班回家后,曾凤给我讲,戴某拿的40万元已经收到了。戴某拿给我的40万扣除买回这辆大众帕萨特轿车(牌照:贵A×××××)的剩余部分的钱是戴某送给我用来购买奥迪A4L的钱,实质上是收受好处的一种形式。 (二)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夕,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绿苑小区南区开发商左某为加快该区域的拆迁进度并控制征拆费用,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协调征拆工作,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收受财物后,张松安排南明区后巢乡人大主席朱某帮助左某开展房屋征拆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贵州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我代表贵州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南明区政府向时任副区长的张松汇报绿苑小区南区经适项目拆迁工作情况,之后我请张松吃了几次饭,二人逐渐熟悉。因为绿苑小区南区项目推进的事情,我先后于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3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13万元。我送钱给张松主要是因为他是南明区分管城建、拆迁工作的副区长,希望他在绿苑小区南区项目征拆进度上给我们公司关照,减少拆迁的成本,能够早点完成项目拆迁工作。 (2)证人朱某(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党组书记)证言,证实:我和张松是中青班同学,二人性格相近,所以我们私交比较好。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我当时是南明区后巢乡人大主席,张松约我吃饭,席间介绍我认识一个姓左的人,张松说他是省经济适用房的负责人。后张松给我说左姓男子是南明区绿苑南区开发商,想请我帮助他搞绿苑南区房屋征收工作。我给张松说我已经没有分管后巢乡拆迁工作,碍于与张松的情面我帮他们找了一家拆迁公司,但姓左的男子不满意这家公司。后来我调任南明区中槽社区书记后就没有过问这个事情了。我知道目前这个项目仍然没有启动征收工作。 2、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2012年,左某经常代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到区政府来沟通项目推进情况,我和他的交往都是与绿苑小区南区项目征拆工作有关联。左某担心在绿苑小区南区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征拆中确权把关不严,拆迁成本增加,为此他多次找我,希望我帮他快速推进,控制征收费用。我专门抽调进任后巢乡人大主席朱某(曾经担任该乡副乡长)负责推进左某的项目。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左某在我办公室分别送我3万、4万、3万、3万现金,共计送我13万元现金。 (三)2012年,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为了在贵阳市南明区扩展征收代办业务,该公司经理黄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收受财物后,张松帮忙协调贵阳市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等项目给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实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证实:(1)2013年8月,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公司签订贵阳市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2)2014年8月,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公司签订南明区青山小区路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 2、证人黄某(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我在我们公司承接贵阳市富源南路(二戈寨段)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期间认识时任南明区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区长张松。我为了让我们公司在承接南明区政府工程项目时得到张松的关照,逢年过节给张松送了一些钱。具体是: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3年3月左右、2014年8月份左右,我们公司在张松的帮助下,顺利承接了南明区汉湘街地块改造项目和南明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 3、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我曾经收受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多次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六万元。我担任南明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之后,因为工作接触认识了黄某,他的公司承接我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工作中有很多问题是需要区里面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处理,这些部门都是我分管,所以他通过借逢年过节看望我然后送钱给我这种方式,感谢我对他工作的支持;2013年,我和袁某、王某1选定他的公司作为汉湘街项目房屋征收代办企业,并作为牵头的公司,他送钱给我也是为了感谢我对他们公司业务的关照。 (四)2012年,贵阳宏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在贵阳市南明区扩展征收代办业务,该公司经理涂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2012年至2014年期间,涂某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收受财物后,张松将贵阳市南明区食品工业公共住房建设等征收代办项目协调给贵阳宏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实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南明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涉及测绘、代办及拆除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南明区政府《关于研究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选择测绘、代办、拆除单位的专题会议纪要》、《房屋征收补偿代办协议》,证实2013年4月,在开展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工作过程中,南明区征收局推荐贵阳宏祥房地产咨询公司(涂某)作为征收代办单位;12月,张松主持召开会议,原则同意抽调贵阳欣惠捷房屋咨询公司(崔某)协助贵州宏祥公司开展征收工作。 (2)南明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南明段)项目涉及测绘、代办及拆除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证实2013年6月,南明区房屋征收局推荐贵阳宏祥房地产咨询公司为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明段)建设工程项目代办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涂某(贵阳宏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我们公司承接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的征收代办业务,张松当时是南明区负责分管该项目的副区长,主管城建工作,因为工作关系我与他逐渐熟悉。为了能够承接南明区政府项目,以及如果公司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希望能得到张松分管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我给张松送了一些钱。具体是: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2年7月、2013年4月、2013年年底,我们公司在张松的帮助下承接了“南明区食品工业公共住房建设项目”、“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明段)建设工程”。 (2)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南明区食品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准备启动,张松在主持城建联席会之前把我和王某1喊到他的办公室,他说他打算将南明区食品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收工作拿给涂某的公司做,在联席会上讨论决定时让我和王某1不要提反对意见。后在会上我没有提反对意见,张松就决定将这个项目拿给涂某的公司实施。 (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南明区启动保利凤凰湾(电厂一期)征收项目;2014年9月左右,南明区启动轨道交通1号线,这两个项目在确定征收代办公司的时候,张松作为主推征收工作副区长,他给我和袁某说过准备将这两个项目拿给涂某的公司来实施,并叫我和袁某在会上不要提反对意见,我和袁某按照张松的意思在会上没有提反对意见,这两个项目就由张松决定拿给涂某的公司实施了,后我代表征收局通知涂某的公司来签订征收代办协议。南明区食品工业园保障性住房项目好像也是这样由张松决定由涂某的公司来实施的。 3、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我担任副区长以后,涂某在南明区承接了4个项目,其中的轨道交通1号线、保利凤凰湾(电厂1期)、南明食品工业园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房屋征收代办或搬迁工作都是我或者我和袁某、王某1商量后由涂某来承接的。想承接这些项目的征收代办公司也很多,竞争激烈,开展业务工作也需要区里面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这些部门很多都是由我分管。涂某送钱给我,一是感谢我在这几个项目上的关心、关照,能够把项目给他做;二是以此方式加强与我感情上的联络,业务开展中遇到障碍时,能够支持他的工作,予以帮助协调。我记得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2014年的春节他都送钱给我,涂某每次中秋节送1万元给我,春节每次送2万元给我。上述涂某共送我现金人民币6万元。 (五)2012年,贵州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加快“林语四季”小区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进度,该公司总经理赖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犯罪嫌疑人张松帮忙,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南明区政府公文处理单、贵州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申请启动土地房屋征收的请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明分局关于贵州联福房地产公司申请启动土地房屋征收的回复,证实2012年11月,贵州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得到“林语四季”居住小区项目地块;2013年7月,该公司向南明区政府申请实施土地房屋征收。 2、证人赖某(贵州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06年,我是南明区政协委员,张松是南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二人认识并熟悉。2012年初,张松任南明区副区长,分管城建,我们公司在南明区云关乡图云关村准备开发房地产的土地涉及征收拆迁项目,为了得到张松分管的部门对该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的帮助,我陆续送了张松一些钱。具体是: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5000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35000元。张松给我把相关征收拆迁手续审批了。 3、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我任副区长之前,赖某在云关乡临近森林公园的位置拿了一块地,我任副区长之后,他来找我就这块地的征拆准备做过一些交流。2012年的中秋节,赖某到我办公室送了5000元给我。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赖某每次到我办公室各送1万元给我,四次共计送了3.5万元。赖某送钱给我,主要就是希望在推动森林公园旁边那个地块启动征拆以及在征拆实施中,我能对他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六)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贵阳宏立城集团为推进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房开项目公产拆迁进度和五里冲路网基础设施建设,该集团副总经理王某2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2(贵阳宏立城集团副总经理)证实:2009年,我们公司承接南明区花果园棚户区改造工程,2012年,开发过程中涉及到探矿厂、交警设施科的公产征收拆迁安置及五里冲路网建设,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我与张松认识。为了能够得到张松及其分管的部门的帮助、协调,以更好地推进项目,我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分别三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2013年10月左右,张松的父亲去世,我代表公司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在花果园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主要牵头负责公产单位的征拆安置,比如探矿厂、交警设施科的公产征拆安置,五里冲路网建设也是我牵头负责,宏立城公司方面和我对接较多的是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花果园项目是南明区最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区里的税收有重要支撑作用,因此,全区对该项目的支持力度都很大。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2013年和2014年的春节前夕,王某23次到我办公室,每次都是送的2万元,钱都是用信封装好的,都是百元的面额。2013年的中秋节前一天,王某2到我办公室送了10张购物卡给我,每张面值2000元,共计2万元。2013年10月,我父亲过世在景云山殡仪馆摆设灵堂,王某2来吊唁,送了5万元现金。王某2送钱给我,一方面是为了联络感情,另一方面是从我分管的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 (七)2012年,贵阳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推进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万国大厦2期征收拆迁进度,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贵阳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2001年,我们公司得到万国大厦二期项目开发权。2008年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我与时任南明区市府路办事处的主任张松认识。张松转任南明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后,我多次向他汇报万国大厦二期项目的具体征收拆迁工作情况,当时征收拆迁工作面临一些困难,张松为我们制定可行方案提供了一些建议,也帮我们推荐了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从2016年4月开始至10月已接近尾声。为了感谢张松对我们公司在这个项目上的帮助和建议,也为了加强与张松的感情交流,我从2012年至2016年的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每次都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万元,5次共计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0年左右,我在市府路街道办事处任书记时,贵州恒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刘某在万国大厦背后有一块地待开发,在做前期征拆准备时,我们有一些接触。后我到区政府任副区长,刘某为了这个项目多次给我汇报工作。他这个项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南明区的公办幼儿园不好安置;二是项目拖久了,征拆单价较高,征拆难度较大。在我的帮助下我帮他想到一些办法解决征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了和我加强感情联系,刘某于2012年至2016年的春节,每年刘某都到我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我,共送了5万元。 (八)2012年,贵阳建筑工程学校准备对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教学设施和职工住房进行棚户区改造,为顺利办理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审批手续,该校校长黎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黎某(贵阳建筑工程学校校长)证实:2012年我们学校准备进行棚户区改造,我们改造的棚户区主要用来办一个小学,剩余的部分用来修建商品房,此项工作由我负责,我向区政府报送相关材料的过程中与副区长张松认识并熟悉起来。因为当时的文件是以建小学为主,如果把建商品房一起报批的话,可能审批不过,所以我找张松帮忙关照。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4年春节,我从学校的经费中调出现金三次共送张松3万元,张松帮我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顺利办理了项目审批手续。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中建四局的黎校长因为学校所在地块开发调整规划的事情来找过我,我让黎校长去找区棚改具体对接,后来具体情况不清楚。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黎校长到我办公室分别送1万元给我,三次共计送了3万元。黎校长送钱给我,一方面是希望在调整项目控制性规划当中能够给予帮助,另一方面,是想借此方式与我加强感情联系,将来项目实施中有问题再请我协调。 (九)2012年,贵州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贵黄公路旁开发“新王府”公寓房地产项目,为顺利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该公司现场部经理杨某1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张松帮忙,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1(贵州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部经理)证实:2012年,我们公司在南明区新发装饰城旁得到贵阳工具厂老厂的地块,准备进行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因为工作原因我经常找张松汇报情况。2015年初,为了让我们公司开发的这个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尽快卖出去以便回拢资金,我找张松帮忙,希望把我们开发的商品房作为朝阳洞路拆迁项目的安置房源。张松找征收局的一个副局长与我们具体联系,后来因征收局给我们的收购单价较低且付款方式较为麻烦,我们公司主动放弃了向征收局提供安置房源的机会。从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包括春节,在张松办公室,我总共七次,每次5000元,共计送给张松人民币35000元。送钱给张松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或遇到困难时找张松协调处理。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2年,我任副区长之后,杨某1的公司因为拟建棚户区和供应安置房的事来找我汇报、沟通,关于政府将他们公司开发的新王府项目纳入朝阳洞路征拆项目的安置房源一事,我给他们提供了支持,只是后来他们主动放弃了这个机会。从2012的中秋节开始到2015年的中秋节,在此期间,包含每年的春节,杨某1每次到我办公室送5000元给我,七次共计送了3.5万元。杨某1送钱给我,主要是借此方式加强感情联络,便于在项目上有事时请我帮忙。 (十)2012年,贵州志合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为在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顺利开展征收拆迁业务获得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及其分管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该公司总经理邹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托人转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贵州志合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我们公司和崔某的公司合作对南明区五里冲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因工作关系认识张松。为我们公司在开展征收拆迁业务过程中获得张松及其分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中秋节、春节、2013年中秋节、春节,我通过崔某四次分别送1万元,共计4万元给张松。 (2)证人崔某(贵阳欣惠捷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中秋节和春节、2013年中秋节和春节,我们公司合作伙伴邹某分四次通过我给张松送了4万元钱,地点基本都在张松办公室,送的时候我给张松说了“这是邹某托我带给你的一点心意”。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2年,我在五里冲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中认识邹某,他和崔某在一些项目上好像是合伙关系,邹某托崔某送过4万元钱给我,目的是为了加强与我的感情联络。 (十一)2012年至2014年期间,贵州智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大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汉湘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力度,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贵州智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2010年左右,我们智诚集团准备进行南明区汉湘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012年准备着手对汉湘街进行修建,我找到张松,希望他帮助我们加大汉湘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拆迁工作,张松为此成立了专门的指挥部,实际推进征收工作。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中秋节,在张松的办公室,我分别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我送钱给张松的目的一是希望张松帮助我们公司汉湘街项目加大拆迁力度,二是感谢张松对我们公司土地挂牌等办理相关手续给予帮助,同时加强与他的感情联络。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2年底汉湘街地块的挂牌也是在我担任副区长期间进行的,其间,我尽力为企业挂牌做好配合工作。在汉湘街房开项目的开发中,征拆是个重要环节。李某送钱给我,希望借此方式加强感情联系,一方面感谢我在土地挂牌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的配合,一方面是请我在项目征拆中加大力度,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早日形成拆除条件,尽快推进征拆进程,早日达到开工建设的条件,只是因为规划等其他原因,项目陷入停滞。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李某到我办公室分别送我1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以上共计送了6万元;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李某和我吃饭的期间,李某各送我1万元,共计送了2万元。综上,李某共计送我8万元。 (十二)2012年至2015年期间,贵阳欣惠捷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顺利开展星云家电城、贵阳发电厂等项目征收业务获得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及其分管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该公司总经理崔某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南明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涉及测绘、代办及拆除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南明区政府《关于研究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选择测绘、代办、拆除单位的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13年4月,在开展贵阳发电厂棚户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工作过程中,南明区征收局推荐贵阳宏祥房地产咨询公司(涂某)作为征收代办单位;12月,张松主持召开会议,原则同意抽调贵阳欣惠捷房屋咨询公司(崔某)协助贵州宏祥公司开展征收工作。 (2)南明区政府关于研究星云家电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13年12月,张松主持召开会议,就星云家电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贵阳欣惠捷房屋咨询服务公司总经理崔某代表征收代办单位参加会议。 2、证人崔某(贵阳欣惠捷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我与张松2008年就认识,当时他是南明区兴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2012年,张松调任南明区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后,经常召集我们拆迁公司开会。从2012年至2015年,我们公司承接了南明区多个征收项目,为了我们公司征收业务能够得到张松及其分管征收局等部门的支持,顺利开展征收工作,我于2012年至2015年的中秋节、春节期间,分七次每次1万元共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7万元,地点多数在张松的办公室,有一、两次在张松家楼下停车场。2016年春节,张松调任南明区统战部部长后,我到他的办公室送了2万元给他。 3、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在我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崔某承接了孟关大道(云关段)、贵惠大道(桐荫路)、朝阳洞路、五里冲路网等市政道路的征拆代办业务,承接了南岳大院、恒鹏世界(飞机坝棚户区)、恒丰贵阳中心(星云家电城)、保利凤凰湾(电厂)等房产开发项目的征拆代办业务,我个人比较认可崔某及其队伍的实力,把一些重点、难点项目交给崔某的公司实施。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2014年的春节和中秋节、2015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崔某每次送1万元给我,7次共计7万元,地点大部分都是在我的办公室,只有两次在我家楼下的停车场。最后一次是2016年的春节在我的办公室,崔某送了2万元给我。上述崔某共计送9万元给我。崔某送钱给我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与我感情上的联络,业务开展中遇到障碍可以请我协调;另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对他开展业务的支持。 (十三)2012年至2015期间,贵阳鸿智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为顺利开展九州巷天力柴油机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该公司合伙人吴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南明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甘荫塘九洲巷贵州天力柴油机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测绘、代办及拆除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专题会议纪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等书证,证实2014年8月,南明区征收局在开展甘某九洲巷贵州天力柴油机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推荐贵阳鸿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咨询公司作为代办单位,并与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委托协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贵阳鸿志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证言,证实:2011年,我和两个合伙人注册成立了贵阳鸿志房屋征收政策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我们公司从南明区征收局承接了车水路道路扩宽征收改造项目,在征收过程中我们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因征收价格未谈拢即强拆而产生矛盾,我找张松出面帮助协调解决,张松帮忙将此事协调下来,由此我与张松认识,同时我与张松比较谈得来,私下也会请他吃饭喝酒。2013年夏天,南明区征收局局长王某1给我说准备把九州巷天力柴油机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拿给我做,我知道这是张松与王某1商量的结果。为了我们公司的工作业务能够得到张松的支持和关照,我于2013年中秋节、春节、2014年中秋节、春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在张松的办公室,分别六次共计送给他现金人民币8万元。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4年,南明区准备启动九州巷天力柴油机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张松给我说把该项目的征收代办工作拿给吴某的公司实施,我按照张松的意思安排征收局与吴某的公司签订相关的征收代办协议。 3、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2012年年底,在车水路扩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我和吴笑达(吴某,下同)吃过一次饭,后彼此逐渐熟悉。吴某的贵阳鸿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咨询有限公司要在南明辖区承接房屋征收代办业务,一是在工作中有需要我或者我分管的相关部门协调的地方,比如车水路扩宽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工作协调的地方我都主持开会进行了协调;二是我在认识吴笑达以后,对他的工作表现还算满意,也作为区领导和区征收局商量,将九州巷天力柴油机厂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代办业务给他做,他顺利承接到该项目的代办业务。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吴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分别送我1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送我8万元。吴某以逢年过节看望我的名义送钱给我,就是感谢我在他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关心,也是感谢我的帮助使他顺利承接到征收代办业务。 (十四)2013年年初,保利贵州置业集团负责征收工作的总经理助理谢某为加快南明区保利凤凰湾项目的征收进度、节约财务成本,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2013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收受财物后,张松帮忙协调征收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谢某(保利贵州置业集团总经理助理)证实:2013年初,我们集团在南明区原贵阳发电厂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我负责公司前期征收工作,因为工作关系我与张松认识。为了希望张松出面协调帮助我们公司加快征收进度,节约时间和财务成本,也为了加强与张松的感情联络,以便今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找他帮忙,我于2013年至2016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六次送给张松共计人民币6万元。这些钱是从公司给部门的奖金里面抽出来的。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我还收受保利凤凰湾的总监谢某财物。谢某送钱给我,一方面是感谢我在土地挂牌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的配合,一方面是感谢我在项目征拆中加大力度,同时也希望借此方式加强感情联络。谢某于2013年中秋节和春节,2014年的中秋节和春节,2015年的春节和2016年的春节,到我办公室送钱给我,每次都是送1万元,6次共计6万。 (十五)2013年,贵州易航胜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明区保利凤凰湾拆除工程,该公司总经理徐某为感谢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对该工程关照和公司业务支持,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贵州易某胜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公司承接南明区保利凤凰湾的拆除项目,2014年初,我请张松吃饭,然后双方熟悉起来。为了我们公司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得到张松的帮助,也为了加强与他的感情联络,拓展公司业务,我2015年春节、中秋节,在张松办公室,两次共送2万元给张松。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4年,在一次应酬吃饭时认识徐某,当时,她说她在实施保利凤凰湾的拆除项目,希望以后多关照。2015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徐某都到我办公室送钱给我,一次1万,两次共计两万。徐某送钱给我为了是想得到我的照顾,扩展拆除业务,遇到问题时再找我帮忙。 (十六)2013年,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贵州省冶金研究所地块开发权,该公司为了获得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对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及以后工程顺利推进的帮助,从2013年至2016年,该公司副总经理梁某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南明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函、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就省治金研究所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征收补偿工作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证,证实2013年11月,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贵州省冶金研究所地块开发权;12月,该公司向南明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面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证人证言 证人梁某(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公司在南明区宝山南路摘得贵州省冶金研究所地块开发权,我负责办理前期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认识张松。为了感谢张松在办理前期手续上给予的支持和帮助,也为了今后实施相关征收工作能够得到张松及其分管的相关部门的支持,我于2013年至2016年四年的春节,每次送2万,四年共计送8万元给张松。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2年,在开发冶金研究所地块项目过程中,我认识贵州强兴公司副总经理梁某。2014年,轨道交通二号线征收启动时,由于该地块相邻轨道交通二号线观水路站,我曾建议强兴公司与轨道交通二号线一起进行征收,这样效果比较好。2013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梁某每个春节都到我的办公室各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我,四次共计送了8万元。梁某送钱给我的主要目的以感情联络为主,一方面是感谢我在土地挂牌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的配合、支持,另一方面是希望在今后的征拆工作中,能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企业快速完成征拆。 (十七)2013年,贵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加大贵阳中心项目(星云家电城)拆迁力度,该公司董事长文某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文某(贵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公司的恒丰贵阳中心项目实现挂牌出让,地块位于南明区星云家电城,因征收拆迁工作难度较大,为了让张松帮助加快拆迁力度,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也为了与他加强感情联络,我在张松父亲过世的时候,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2013年10月,我父亲过世时,文某前来吊唁送给我10万元钱。在星云家电城地块的土地挂牌、征拆工作中,文某都给我表示过,请我关照,协调统筹各方尽快完成挂牌及征拆,及早达到建设条件。在挂牌准备工作中,需要我们出具相关意见时,我作为副区长都尽量给予配合。进入征拆阶段后,我把崔某的队伍调到这个项目,明确由崔某总体控制节奏和局面,督促崔某加大力度推动征拆进度。崔某的队伍进场后,效果明显,进度加快。文某送钱给我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在土地挂牌,特别是征收拆迁环节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他尽快形成建设条件。换个角度说,文某送钱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对我的感谢。 (十八)2015年年初,贵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加快富源路项目征收拆迁进度,该公司委托杨某2作为公司推进征收项目的负责人,杨某2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2(贵州中建南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2012年我担任贵州宏立城集团副总经理,负责南明区五里冲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因工作关系与张松熟悉。2015年年初,贵州英发房地产公司准备投资开发富源路项目,该项目涉及贵州出版集团仓库征收补偿工作,英发公司董事长张子一安排我向张松协调征收补偿的事情,为了我们的项目能够得到张松的支持,也为了感谢张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我从2013年至2015年三年的春节分三次共送给张松3万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杨某2原来是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从区住建局离职后到了宏立城房开公司。我任副区长之后,杨某2代表宏立城房开公司对外协调征拆方面的事务,和我有些工作接触,但接触不多。后来,在星云家电城征拆中,恒丰房开公司请杨某2当征拆方面的顾问,和我接触增加。英发房开公司准备开发富源路一个地块,地块上有个贵州出版集团的公产,杨某2可能是英发房开公司征拆方面的顾问,杨某2找我,请我帮忙协调贵州出版集团李明坤,他们便于找到出版集团的对口部门协商征拆补偿问题。2013年的春节、2014年的春节、2015年的春节,杨某2每次到我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我,3次共计3万元。杨某2送钱给我,主要是借此方式加强感情联络,以便有事时找我帮忙,比如请我协调贵州出版集团方面,便于找到出版集团的对口部门协商征拆补偿问题。 (十九)2015年年初,贵州福鑫拆迁公司为使贵阳市南明区星云家电城征收代办业务以及承接贵惠路200号地块的房屋征收代办业务,顺利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该公司总经理白某送给贵阳市南明区副区长、区委统战部长被告人张松现金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白某(贵州福鑫拆迁公司总经理)证实:2015年年初,我们公司承接南明区星云家电城征收拆迁工作,工作过程中认识了张松。我们公司对星云家电城的征拆项目推进得较为顺利,南明区征收局认为我们公司的工作能力较为突出,2015年7、8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又承接了贵惠路200号地块的房屋征收代办业务。为了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得到张松及其分管的部门的支持,我于2015年春节(2万)、2016年春节(1万)在张松办公室,分两次共送他3万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松供认:我和白某是在星云家电城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认识的,在这个项目推进过程中,白某负责的区域不错,工作成效比较好。之后一段时间,南明区启动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白某承接了贵惠路200号地块的房屋征收代办业务。在2015年下半年、2016年春节,白某到我办公室分别送我2万元、1万元,共计送了3万元。白某送钱给我的目的,一是感谢我对他工作的肯定,二是虽然我已经不在分管城建工作,但是还是南明区的领导,希望以后有需要我帮助协调的地方能给予支持。 (二十)2015年,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为获得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拆除工程,找时任贵阳市南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被告人张松帮忙,送给张松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受财物后,张松安排其分管的部门将该工程指定给曾某的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南明区政府《关于研究南明区红岩土地储备地块等项目拆除工作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合同等书证,证实:2015年3月,张松主持召开会议,对南明区红岩土地储备地块项目、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拆除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原则同意由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开展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已征收房屋拆除工作。10月,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州亿顺特公司签订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合同。 2、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贵州亿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我与张松是2012年因工作关系认识。2015年上半年,我了解到南明区轨道交通2号线开工有拆除工程,我就找张松问他能否将这个工程交由我们公司实施,张松说“尽量”。没过多久,南明区征收局就把轨道交通2号线拆除工程交给我们公司做。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早上,我到张松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南明区启动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征收工作,在确定拆除公司过程中,张松给我说叫我把这个项目的拆除工作拿给曾某的公司实施,我们征收局就按照张松的意思把曾某的公司形式上报给张松审批,并通知曾某的公司来征收局签订拆除协议。 3、被告人张松供述,供认:2012年,在车水路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我认识了曾某。2015年上半年,轨道交通2号线征拆启动时,我给区征收局局长王某1提议,让曾某的队伍来做这个项目的拆除。为感谢我协调拆除项目给他做,以及为了感谢我对他的认可,2015年下半年接近中秋节的一天,曾某到我的办公室送了2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松的妻子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代张松向法院退赃款现金人民币155.9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综合证据有: 1、贵州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贵阳市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花溪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贵州省检察院于2016年8月30日指定花溪区检察院管辖,花溪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花溪区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委托函、南明区人大常委会函,证实花溪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9月委托南明区检察院向南明区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对张松采取强制措施,南明区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12日复函许可对南明区十六届人大代表张松采取强制措施。 3、被告人张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花溪区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16年9月13日将张松传唤到院接受讯问。 4、贵阳市纪委关于对张松采取“两规”审查措施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6年7月1日,贵阳市纪委经研究并报批准,将张松带至市纪委办案工作点实施“两规”措施。在对张松立案并采取“两规”审查措施之前,该委已掌握左某、戴某向张松行贿的情况。张松在“两规”审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收受左某、戴某二人贿赂的事实,还主动、如实交代了收受王某2、崔某、黄某等多人给予贿赂的问题,具有真诚悔过的态度和积极退赃、改过自新的意愿和决心。 5、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松出生于1973年5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案发时已成年,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贵阳市委筑干任[2012]341号《通知》、南明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贵阳市委筑干任[2015]80号、81号《通知》、南明区委区干任[2015]48号《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核登记表、南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团编组名单、南明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当选代表名单的批复》,证实被告人张松于2012年1月8日任命为南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5年4月16日不再担任南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任中共区委常委;2015年5月6日任中区南明区委统战部部长;张松是南明区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南明区政府《关于明确南明区政府区长、副区长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区长、副区长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张松担任南明区副区长期间负责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旧城改造、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龙洞堡新城开发建设、环保、人防等方面工作。 被告人张松之辩护人当庭提供以下证据,经庭审组织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张松之妻曾凤在本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主动代张松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55.9万元。 2、贵州玉庭工贸公司登记信息,证实贵州玉庭工贸公司注册资本系认缴,且所有股东未实际出资。 3、荣誉证书若干,证实张松多次获奖评优,一贯表现良好。 4、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花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证实在戴某单位行贿一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戴某向张松行贿贵州玉庭工贸公司30%干股的事实。 针对被告人张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松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张松收受贵州玉庭工贸有限公司30%的干股事实存在,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贵州玉庭工贸公司是2008年戴某通过代办公司办理成立,虽然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但各股东实际并未出资;多年来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并未实际营利。2015年戴某送张松30%的干股,是基于戴某以贵州玉庭工贸公司的名义向中铁十六局购买土地,预期今后该土地及之上的附着物可能增值或产生收益,但因该土地是国有划拨性质的土地,客观上转为私有土地的可能性很小,事实上该土地也因此与其他单位发生民事纠纷,有生效民事判决书证实买卖该土地客观上不可能,故张松在收受该干股之时,该股权实际价值多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二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之规定,本案中,张松的侄儿罗成君替张松代持30%的股权,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但该股权转让之时股份价值是多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故受贿数额无法认定。且在戴某单位行贿一案中,公诉机关没有就戴某以贵州玉庭工贸公司的名义向张松行贿该公司30%干股的事实进行指控。综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张松之辩护人所提张松归案后积极交代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既有坦白情节,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贵阳市纪委关于对张松采取“两规”审查措施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贵阳市纪委在对张松立案并采取“两规”审查措施之前,已掌握戴某、左某向张松行贿的情况,张松在“两规”审查期间,除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收受戴某、左某二人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2、崔某、黄某等多人给予贿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之规定,张松的行为属于坦白认罪,而非有自首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张松之辩护人所提张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张松的亲属积极代其退赃,张松有悔罪表现,张松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审理中,张松之妻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55.9万元,可视为确有悔罪表现,张松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松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张松收受戴某所送贵州玉庭工贸公司30%的股权折合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松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155.8737万元,归案后除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其收受戴某、左某贿赂(共计人民币628737元)的事实外,还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收受其他1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30000元)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松归案后至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好;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松的家属代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张松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公诉机关当庭所提量刑建议,本院对其依法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松受贿所得赃款现金人民币155.873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缴纳,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雁 审判员何度海 审判员张世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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